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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争议不断 究竟该如何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
2017-3-22 21:57:53

自去年年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以来,业内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就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靠拢和接轨等问题,更是争议不断。

  我们认为,从征求意见稿单独设立特别排放标准,考虑了不同地区间的环境、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同时,新增水处理等新兴污染物控制项目,并对污泥无害化提出了明确的指标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管理的进步。但同时也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严格之外还应更科学

  有必要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来确定限值设置的合理性;日均值、7日平均值、30日平均值哪一种更适合我国,不同规模监测取样的数量如何制定等值得再思考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控制的污染物指标项数已明显多于欧盟和美国联邦标准;同时,COD、BOD5、SS、TN、TP等一致性指标,以及重金属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机污染物指标等排放限值的设定也已达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如征求意见稿中对于COD<30mg/L的规定,出水中这部分难降解的COD由60mg/L降为30mg/L,对环境改善的影响有多大?为处理掉这部分COD而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的电耗等带来的环境负效应又有多少?有必要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来确定限值设置的合理性。

  同时,对于TN、氨氮等指标来说,从控制水体富营养化和水处理工艺角度讲,TN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氨氮也会达标,同时氨氮可在水体中转化成各种形态的氮,因此对氨氮进行控制的意义有待商榷。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受进水负荷波动、温度变化、运行故障等影响而呈现正态分布。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了部分欧洲国家的监测方法,并以此为根据,“鉴于上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标准延续现行标准对水污染物的采样频率要求,即采用24小时时间比例混合样,日均值计”。

  然而,研究发现,欧盟根据污水处理厂规模确定取样数量,同时规定容许超标水样数目;同时,对TN和TP实行年均值;德国还采用瞬时样,但规定连续5个水样中允许1个超标。美国充分考虑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抗冲击负荷能力,二级处理标准中对于CBOD5和TSS,设置30日平均浓度和7日平均浓度限值。

  而部分污水处理厂反映,在我国的监督检查中,也有采用瞬时样超标即为超标的现象。监测中,日均值、7日平均值、30日平均值哪一种更适合我国,不同规模监测取样的数量如何制定,不同指标的监测方法是否一致?这些在制定标准时值得再思考。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排放限值以浓度指标为主,难以避免企业以稀释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甚至达标的行为,难以有效地控制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

  既要目光长远也应立足现实

  需要科学评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点;充分考虑对受纳水体和周边环境影响;强化地方制定排放标准的职责和权限;排放标准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结合实施。

  针对国家层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我们有如下建议:

  标准必须要具有长远的战略前瞻性,才能引领行业不断向着更加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在结合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同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与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一定是相辅相成的,敏感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水的回用、能耗控制、资源回收和技术创新是当下亟待攻克的重点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科学评估,多管齐下。虽然水环境形势已很严峻,但仍不可盲目设置过严标准,需要科学评估投入与产出的平衡点,极端状况下再苦苦削减下去的一点点污染负荷,相关投入带来的环境负效应也许要远大于削减负荷产生的环境正效应。污染治理还需从深化流域管理、防治工业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雨污水管网建设、严格环境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

  标准制定应遵循“可持续和环境友好、技术经济合理、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三大原则。充分考虑对受纳水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努力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成为重要的再生水源;和选择的工艺技术路线相适应;标准限值必须是在对水环境容量、排放强度及变化趋势、水体功能变化趋势及不同水环境形势下的自净能力进行科学综合测算的基础上,再结合技术可达及环境经济性来科学设置,特别是对一些新兴的污染物,先以大量的科学研究做基础,再制定标准。

  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在具体标准制定落实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性以及工艺水平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在管理层级上参考国外的做法,设置不同的层级标准。国家层面只制定最基本的标准以及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强化地方制定排放标准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当地标准。

  制度衔接,同步前进。同时,排放标准应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结合实施,某种意义上,排污许可证一定要先行,才能为制定排放标准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来源。而且排放标准的制定应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入下水道标准、检测与评价方法等标准规范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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